唐山市民公共行为规范
(唐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2009年5月6日颁布)
不损坏公物、折踏花草
不乱贴乱画、乱丢乱吐
不强闯红灯、乱穿马路
不乱停乱放、乱摆摊点
不拥挤喧哗、争抢座位
不言行粗陋、袒胸露背
不铺张浪费、大操大办
不违章养犬、放纵宠物
不围观起哄、打架斗殴
不迷信赌博、沾黄染毒
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,所有工作和生活在唐山的人员均应自觉遵行。凡有违犯的,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教育和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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